唐僧师徒“吃瓜罪”暴露了吴承恩的法律素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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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僧师徒“吃瓜罪”暴露了吴承恩的法律素养
作者:朱诗睿
话说吃瓜群众这回事,不仅现在有,古代也有。
请看《西游记》第25回“镇元仙赶捉取经僧 孙行者大闹五庄观”的部分段落:清风骂道:“我把你这个害馋劳、偷嘴的秃贼!你偷吃了我的仙果,已该一个擅食田园瓜果之罪,却又把我的仙树推倒,坏了我五庄观里仙根,你还要说嘴哩!若能彀到得西方参佛面,只除是转背摇车再托生!”三藏闻言,丢下饭碗,把个石头放在心上。
厉害了word吴承恩,这一段通过小道士清风之口,直接往唐僧师徒身上扣了两个大罪名:
之一:吃瓜罪
清风首先认为,唐生师徒犯有“擅食田园瓜果之罪”,可简称“吃瓜罪”。
作者联系前文师徒偷吃人参果的情节,怀疑真的如清风说的构成犯罪吗?这个罪不是“大明民科”瞎编的吧?有点奇葩,反正查遍当代的《刑法》,倒是没有这劳什子“擅食田园瓜果罪”。
那么我们翻开《大明律》,到底有没有这个奇葩的罪呢?
哈哈,还真的有!
按《大明律·田宅》:擅食田園瓜果,凡於他人田園,擅食瓜果之類,坐贓論……
按此罪参照坐赃罪,以财物价值论罪,则判断人参果每个价值连城,肯定不止数百贯……按《大明律》此程度可判师徒有期徒刑三年,并杖100。
之二:毁坏财物罪
清风其次认为“仙树推倒,坏了仙根”这个行为构成毁坏财物罪。
结合清风说“若能彀到得西方参佛面,只除是转背摇车再托生”,貌似光看吃瓜罪也不算罪大恶极,但毁坏财物罪算不算非常严重呢?从文面上看吴承恩借清风之口表达唐僧师徒上述行为非常恶劣。那么老吴意思也是如此,他说的对不对?
不宜轻妄下结论,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,让我们再次翻开《大明律》看看。
按《大明律·田宅》:凡棄毀人器物,及毀伐樹木……計贓,准竊盜論,免刺……
此罪参照窃盗罪论处,也是按照被毁坏财物的价值衡量刑罚,由于人参果树价值实在是没法计算,则犯罪主客观统一衡量,按《大明律》来算,唐僧师徒毁坏财物的行为至少要判流放三千里,并杖100。
那么问题来了:综合二罪该如何论处?在明朝,即使发生数犯罪行为,也不实行数罪并罚,而是从一重处断,按两个罪名对比,毁坏财物罪为重,则唐僧师徒应被判处流放三千里,并杖100(这种处罚仅次于死刑,类似于今天的无期徒刑),那么老吴借清风之口说唐僧师徒行为恶劣、影响极坏也是很对的。
话说上述两个罪名,尤其“吃瓜罪”,是有一点点奇葩的。为什么会出现呢?
我们要意识到,行为要联系时代背景,回归到作品的写作年代——没错,我泱泱大明。
吴承恩同志的百度简历这样的:
有木有发现亮点?吴承恩干过一任县丞!在明朝,这个官儿主抓辖地司法,不用说,老吴一定对明代法律制度极熟,肯定懂明朝的《大明律》。
老吴不愧是干过一任主抓司法的“基层法官”,懂法用法,业务能力很突出啊,《西游记》25回的描写证明其不愧为嘿嘿嘿的老司机。
然而老吴写西游记也是很懒的,写第24和25回时编故事都懒得多翻《大明律》,何也?因为上述偷吃人参果和砸树行为所触犯的刑律条款在《大明律》里紧紧挨着。这种懒就类似我写段子时随便翻到《刑法》某一页,用236和237条顺手编了个有趣的故事。
此外,老吴还有更懒的。我们不禁好奇,《西游记》中西天取经之事发生在唐代,那为何不用唐代的法律。以本文为例,这个“吃瓜罪”,按《唐律疏议卷廿七·杂律》对该罪这样描述:“諸於官私田園,輒食瓜果之類,坐贓論……”,《大明律》则是“擅食田园瓜果,凡於他人田園,擅食瓜果之類……”。《西游记》里原文就是《大明律》之“擅食田园瓜果”而非《唐律》之“辄食瓜果”,读者自辨,于细微处可见《西游记》之细节。
看来再次证明老吴很懒,懒得去翻唐律中的规定,其实这种作者将自己时代代入小说的情况不胜枚举,有兴趣大家可以去看看《封神榜》,哈哈哈。
大剑回来了,O(∩_∩)O哈哈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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